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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业务及业务流程的通知

2020/10/05 2.4k 阅读 187 点赞

各管理部、科室:

根据近期业务运行情况,结合业务管理实际,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对部分业务及业务流程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前置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签约业务

为进一步方便缴存人,中心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签约业务前置。缴存人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果同时想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中心综合岗业务员在受理贷款申请业务时,对贷款还款方式中“是否签约对冲”进行选择,如果选择“是”,在贷款签证岗签订贷款合同时,签约对冲协议将自动打印,贷款发放成功后,开始对冲还贷。已经发放成功的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如果想签约对冲还贷的,业务仍在个人贷款业务中“签约对冲还贷”模块办理。

二、前置异地购房房屋信息查询业务

为防范贷款风险,在全国数据信息未共享前,前置异地购房房屋信息查询业务。由于受计算机硬件设备要求限制,各管理部无法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税票查询平台查询购房发票真伪,为此,由信贷科统一负责查询,信贷科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税票查询平台能够查询到的购房发票,且发票信息与平台信息相符的,将查询结果打印后拍照反馈各管理部,管理部随贷款档案扫描上传后一并存档,发票信息与平台信息不符或无法查询到的,通知各管理部退档,拒绝受理此笔贷款。

三、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先支后贷”政策

缴存人夫妻双方在新购房时间范围内发生购房行为的,允许夫妻就同一房屋各申请一次购房提取,提取仍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夫妻双方中一方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及新购房屋装修贷款。已申请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及新购房屋装修贷款的缴存家庭,不论贷款是否结清,夫妻二人均不得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四、加强新购房屋装修贷款业务管理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需求,缴存人在新购房时间范围内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后,仍不能满足住房需求的,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房屋,还可一并申请办理新购房屋装修贷款。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偿还期新购房屋,在贷款偿还期且在新购房时间范围内,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可追加新购房屋装修贷款,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房屋,不得申请追加新购房屋装修贷款。对于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新购房屋,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可单独申请新购房屋装修贷款。

五、鉴于缴存人在申请新购房屋装修贷款时,所购房屋不能及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此,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缴存人所购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详见附表)后,即可申请办理新购房屋装修贷款,无需等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