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住建工作会议和盟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充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盟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额度,单职工缴存家庭由原来的30万提高到40万,双职工缴存家庭由原来的50万提高到60万。
二、提高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房租的标准,由每年最高15000元提高到每年最高20000元。
三、允许进城务工的农牧民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规程由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实际制定落实。
四、对各级各地区人民法院公布及个人征信不良的失信人员实施惩戒,具体惩戒措施由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实际予以制定。
五、对于原缴存单位已经不存在,个人公积金账户停缴6个月以上的缴存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农业银行一类卡原件直接办理本人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无需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材料。账户发生异地转移的,按国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规定,转移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
六、取消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借款人12个月月还款额的限制,允许足额按月正常汇缴的借款人即贷即冲。
七、取消对单笔贷款部分还本最低还款额不低于贷款发放额20%的限制。
八、实行贷款房屋抵押评估指导价,由各旗区逐年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抵押评估指导价。
九、鉴于全国数据共享平台未完全搭建,房地产、婚姻等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停止办理异地购房提取、装修提取业务,缴存人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确认购房行为后,正常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
十、停止对同一缴存家庭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十一、停止办理回迁安置装修提取、装修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