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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办法

2020/09/29 8.7k 阅读 160 点赞

为加强我盟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积极推进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是指对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严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失信人员名单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惩戒教育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凡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职工个人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中心)信贷科负责全盟范围内失信人员的认定、公布、惩戒、监督等工作,并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是指经中心审定确认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及存在失信行为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职工个人名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劳动人事资料的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四)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调低缴交基数的单位。

(五)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七条 与中心存在合作关系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一)伪造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或者中介公司。

(二)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流水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机构。

(三)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或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信用报告、购房手续、贷款手续、房屋“两证”、工资流水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贷后无故停缴,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三)个人征信报告中反映贷记卡或各类商业贷款有不

良还款记录的缴存职工。

1、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个人征信报告中反映贷记卡有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12期以上还款记录的缴存职工。    

2、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个人征信报告中反映商业银行贷款有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还款记录的缴存职工。

(四)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在阿盟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按时还款,出现连续6期以上或累计12期以上还款记录的缴存职工。

第九条  失信人员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失信人员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冻结单位和个人账户。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提取业务审核期为五个工作日,贷款业务审核期为十个工作日。经核查违法违规情形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对确定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应将其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属于缴存单位的,应将缴存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进行重点审查,属于合作单位的,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三年内终止与其任何合作业务。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失信人。

(四)异议复查。失信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申诉,中心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进行事实认证,对失信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自失信人名单中移除,并书面通知中心相关部门。

(五)对外公开。失信人员名单在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定期更新。

第十条 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单位或职工,直接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五年内新增缴交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工资表到公积金业务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工资表等资料,其中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二条  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名下所有持股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三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第十三条  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三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贷后无故停缴的,责令按月足额缴交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之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第十四条  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如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交,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人名单中移除。

第十六条  合作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可按相关规定重新向公积金中心申报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

第十七条  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人名单中移除;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交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人名单中移除。

第十八条  未列入失信人名单的缴存个人,在申请职工

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下列要求执行: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担保人须提供个人征信。

2、个人征信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查询。

3、个人征信查询时间与贷款受理时间间隔不超过三个月。

4、个人征信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贷款降低额度受理:

(1)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个人征信报告中反

映贷记卡、商业银行贷款有连续3期或累计不超过6期还款记录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借款金额的80%执行。

(2)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保证人个人征信报告中反映贷记卡、商业银行贷款有连续6期或累计不超过12期还款记录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借款金额的60%执行。

(3)在阿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中不存在连续3期及以上但累计不超过12期的,因中心历年对住房公积金还款时限未做明确要求,所以可正常受理,不做降额处理。

(4)在阿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中存在连续3期及以上累计超过12期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借款金额的80%执行。

(5)在阿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中存在连续6期及以上但连续不超过12期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借款金额的60%执行。

第十九条、个人征信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额外增加一名担保人,同时对贷款相关文书及借款合同及其相关担保合同文本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额度按可贷额度的60%受理。

1、个人征信报告中反映贷记卡、夫妻双方商业银行银行历史还款中有连续6期(不包括6期)以上或累计12期(不包括12期)以上记录的;

2、借款人及担保人在中心历史还款中有连续12期(不包括12期)以上记录的;

3、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有“呆账”;

4、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原公积金贷款被公积金中心起诉,或因其他起诉,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6、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7、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的失信人员。

8、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借款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对外出具借款人贷款非恶意还款证明或类似的证明材料。

9、担保人有上述情形的,不得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各金融机构出具的借款申请人或相关人员的贷款还款逾期非恶意证明或类似证明,住房公积金中心仅供参考,可以不予采信其证明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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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