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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0/09/29 6.5k 阅读 417 点赞

为规范全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术语

第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委托受委托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购买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工作所在地或异地的自有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房)。

购房总价款的组成:由购房价款、车库款和储藏间款三部分共同组成。

第二条 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贷款业务的专用账户。

第三条 贷款委托人

指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各管理部。

第四条 贷款受托人指受委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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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