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术语
第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委托受委托银行,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购买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工作所在地或异地的自有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房)。
购房总价款的组成:由购房价款、车库款和储藏间款三部分共同组成。
第二条 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贷款业务的专用账户。
第三条 贷款委托人
指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各管理部。
第四条 贷款受托人指受委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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