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且具有阿盟农牧区户籍的农牧民,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农牧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本行政区域农牧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汇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各管理部在开立农牧民公积金账户时,均应在单位名称为“XXX管理部农牧民”名下新增,不得以其他任何名字开设账户。
第五条 各管理部在开立农牧民公积金账户时,应与农牧民签订《阿拉善盟农牧民住房公积金缴纳协议》。
第六条 农牧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户口(阿拉善盟农牧区户籍)、身份证原件;
2、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正常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缴费的原件(养老保险种类不限),缴费人可以是本人,也可是按国家退牧还草政策代缴的其他机构;
3、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一类卡原件;
4、《阿拉善盟农牧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5、《阿拉善盟农牧民住房公积金缴纳协议》。
第七条 农牧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最高不超过阿盟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阿盟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最低不低于阿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农牧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缴存基数每年可调整一次。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在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原账户转移至单位名称为“XXX管理部农牧民”户下,然后开始足额按月缴存,连续缴存时间按足额按月正常缴存时间开始计算,之前转入帐户不计算缴存时间。
第十条 农牧民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在中心开立的“XXX管理部农牧民”个人帐户,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和新就业单位证明,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在中心开立的“XXX管理部农牧民”个人帐户不再重复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农牧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进行汇缴,每月20日前由中心从农牧民银行结算一类账户中扣收。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时进行汇缴的,中心可按《阿拉善盟农牧民住房公积金缴纳协议》约定进行账户封存,封存一年以上的通知该农牧民到中心办理公积金销户手续,自停缴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及时到中心办理销户手续的,中心可将该个人账户转入户名为“XXX管理部长期封存户”,进入“XXX管理部长期封存户”的个人账户,不得申请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账户封存时间超过三年未办理销户手续的,中心可将该个人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后的本金及利息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农牧民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结清的,可向中心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阿拉善盟农牧民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中心审批同意后,可将缴存账户进行封存或将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缴存者本人。
第十四条 农牧民在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期间,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中心重新签订《阿拉善盟农牧民住房公积金缴纳协议》。
第十五条 农牧民账户封存期内若想启封,需向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启封。账户启封后,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农牧民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应与向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费银行结算账户一致,公积金缴费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优先用于扣缴每月正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扣缴住房公积金后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按规定收取贷款还款滞纳金,出现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未按时还款的,中心可将贷款利率转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出现连续6个月累计12个月未按时还款的,中心可按贷款合同约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